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特别提示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

第五章 面积差异的处理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办证

第九章 前期物业服务

第十章 其他事项

附件

 
 特别提示

1.在签订合同之前,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出卖人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咨询。

2.为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商品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经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当事人如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纸质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5.买受人知悉并同意授权主管部门就买卖合同备案事项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及家庭成员政务共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及户籍信息;(2)婚姻状况信息;(3)家庭房产信息;(4)社保信息;(5)个税信息。

授权信息的查询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审查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参考。

6.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日”为自然日。提到的“N 日内”包含第N日。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深()网预买字()第号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买受人:所占份额: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所占份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

出卖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及,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建筑容积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许可证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许可证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许可证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颁发机关:;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商品房项目中的,是本合同标的商品房(以下称本商品房)。其用途为,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情况详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本商品房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

本商品房转让时,出卖人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所称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2.通道、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5.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7.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9.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及设施、设备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权益。

第四条  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停车位的约定

根据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停车位共计个,其中,地上个,地下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商品房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本商品房总价款:1.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单价 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3.按建筑面积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单价 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本合同中的商品房总价款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由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出卖人如向买受人收取、代收因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及费用,应向买受人提供收取、代收各种税费的政策文件,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并依法向相关部门直接缴付。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相关处理(一)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商品房总价款,共计: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2.分期付款: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2)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3)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3.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期支付本商品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买卖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二)收款账号(资金监管账号):

 
 

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本商品房的全部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尾款等)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1.不论何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可重新约定付款方式。

2.因买受人或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抗力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本商品房总价款及其利息(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4.在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买卖双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本商品房总价款及其利息(参照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息的标准)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或逾期超过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本商品房总价款的%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且逾期应付款的金额达到本商品房总价款的%(该比例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相同),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本商品房总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例不可低于第1项中的比例)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累计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总和。

(二)。

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受人不能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追偿。


第八条  付款票据

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出卖人应出具票据,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出卖人应开具发票。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出卖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将本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前,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交付办理期限、交付手续办理地点等。

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出卖人交付的本商品房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商品房实际交付的凭据。

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付手续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该《授权委托书》(原件)放置于办理交付手续现场的显著位置。

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付本商品房的钥匙之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入伙通知书》中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交付文件

出卖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本商品房的下列文件:1.测绘部门确认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

 

3.《收楼意见书》;

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6.。销售商品住宅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

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上述文件中的第1、2、5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复印件;第3、4项应由买受人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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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24-08-15 16: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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